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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 2012-10-05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制定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单位有使用权和相应的管理权。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学科发展、专业设备、教学和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

第六条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批量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类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批量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同类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购置。重点建设项目,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附属医院的仪器设备购置按照《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索赔

第九条 设备到货后,订购单位应及时派人提运,不得滞留。对有特殊要求的贵重仪器,订购单位应派人亲自押运。

第十条 提货人应对设备外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和无其它异常现象以后方可提运。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提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订购单位有关专家3~5名和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的验收必须在索赔期(货物到达口岸后90天内)终止日前两个工作周(不包括假日)完成全部验收工作。验收后必须填写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凡是由厂商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厂商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作好详细记录,验收合格后双主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则资产管理处会同订购单位一起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需要索赔的仪器设备,在索赔中应坚持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避免学校资源和财产的损失。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院(处、部)、室(所、中心)三级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学院要有一名院领导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院、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分户的登记和固定资产总帐管理。形成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单台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

(二)单台价值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单台价值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单台价值500元以下的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属低值耐用品,由各实验室建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交通大学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执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各级管理单位必须向全校提供服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按《西安交通大学高值、专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捐赠仪器设备,接收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物品的数量、金额、技术性能及用途等,连同捐赠方给我校的捐赠函一并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所有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品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必须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卡、特,根据学校要求,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查,严格做到仪器设备帐、卡、特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防热、防锈等维护工作和修理工作。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

仪器设备确有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要按各级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待批准后方可拆改。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更不允许出租。

仪器设备确与学校工作有关需外借时,经实验室主任同意,院长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借出设备一般不超出一个月。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外借。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批量产品制造。

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确需改变用途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对长期使用效益低的仪器设备衽责任追究。要追究因仪器设备规划、申报、论证、购置不妥,造成严重浪费的责任;追究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的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作用率、完好率低的责任。

对效益低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调整。

第五章 进出口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进出口仪器设备(包括接受捐曾)的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进口仪器设备,订购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写明购置设备名称、数量、型号、技术性能、购置原因、经费来源及国骨有无同类产品等,经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条 进口设备到货后,资产管理处指导申请单位开箱验收,并填写“进口设备验收报告”,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口设备的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出口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用途及出口原因等,经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出口等有关手续。

第六章 自制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制设备。各单位在申请自制设备时应认真论证自制设备的可行性、合理性、在论证的基础上写出研制计划,计划应包括自制设备的名称、设备功能、技术参数、设计及制造单位、完成日期、验收方式、申请自制的理由以及设计方案等。

第三十三条 自制设备需填写学校统一负责制的自制设备审批表,详细列出经费预算内容。对于自制设备中确需以现金支付的人工费也需明确列出。审批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自制设备应具务完整的原理图、技术资料、使用及维护说明书。自制设备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报销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按照先院内后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仪器设备需要向校外调拨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室用房改建或系统装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三)因意外灾难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四)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

(五)凡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使用。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审批单》,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销帐。

单台件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批准后销帐;单台件单价在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销帐;单台件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主管校长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后备案、销帐。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赔偿管理按《西安交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占有或使用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卖、拆卸。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上交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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