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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 2012-10-06 00:00    点击:

(2000年3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确认)

为了保证我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其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学校设立了“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用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为管好和用好维修基金,提高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维修基金的来源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基金,作为本年度的维修基金。

第二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基金使用的原则是:有效、重点、公正、合理。

第三条 维修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公用、开放,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及零部件的购置。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 维修基金的申请、评审及管理办法

(一)凡是符合维修基金资助范围的仪器设备,其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均可以申请该项基金。

(二)仪器设备实际维修费用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维修基金支付,其余款项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三)申请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应填报维修基金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院(部)主管实验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院(部)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组织校内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单台仪器设备要求学校资助在2万元以上的,评审组要到有关实验室现场审核。所申报项目经资产管理处审查批准后即可执行。

(四)维修项目批准后,申报单位应抓紧落实,一般在当年度完成维修任务。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报销前,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验收签字,经院(部)、系、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资产管理处报销。

(六)维修仪器设备费用在报销前应在材料费一栏内详细注明损坏部件的名称、价值。损坏的零部件按废品收回。

(七)维修项目完成后,凭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后即可报销。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不得挪用。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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