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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验中心(室)开放办法
来源:    日期: 2012-10-05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本科教学实验中心(室)(以下简称教学实验中心)的资源,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全校各级、各类教学实验中心应在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任务基础上,创造条件对全校本科学生开放。

第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要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学校统一组织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各教学实验中心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统筹安排,积极开展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融入实验教学过程中。

第二章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的内容

第六条 开放实验应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进行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开放的实验活动平台。

第七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不应与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课程实验和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但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八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注意综合性、设计性和针对性;应加强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强化基础,拓宽知识覆盖面;应加强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的实验应重点突出以下类型:

(一)自选实验项目型:教学实验中心定期发布本科培养方案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课题,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应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试验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实验课题的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二)学科竞赛型:教学实验中心根据各类竞赛和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发布开放研究题目,或根据教师科研项目以及教学实验中心特点自拟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吸收学生进入教学实验中心参加实验。

(三)参与科研型:教学实验中心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尽早进入教学实验中心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逐步提高学生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

(五)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或课外学习小组等的活动内容,在校内各相关教学实验中心进行第二课堂活动、创新活动、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并定期对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各教学实验中心考评和审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提出各教学实验中心开放运行经费的拨款依据和额度,重条处负责落实教学实验中心开放运行经费,并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实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应根据本办法和教学实验中心特点制定相应的开放实验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教学实验中心的开放项目,应作为常规实验教学内容。任意变更或不开实验的,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开放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的项目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4周进行。申报程序为:教学实验中心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实验中心(室)开放项目申报表”报所在学院,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开放项目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中心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并负责做好教学秩序维护、器材供应、实验安全及情况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教学实验中心实施开放实验前,应按规定预先向教学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并接受使用电、气、化学物品和防火等安全操作方面的培训,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资料,准备实验实施方案等。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暂停其本次实验。学生要求自带实验课题的,可向教学实验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经教学实验中心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入教学实验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教学实验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教学实验中心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及时进行考核,确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教务办。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教学实验中心应做好学生问卷调查、撰写书面总结(包括开放实验项目数、学生完成项目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等)等工作,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实验中心(室)开放统计表”交学院教务办存档。学院应将开放实验教学情况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学实验中心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教学实验中心开放取得成果或获奖,按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实验技术人员、教师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其工作量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按教学年度,对各学院开展开放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汇总,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对成绩优异的学院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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